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化
2022-09-13
來自:中國交通新聞網
日前,吉林省交通運輸廳修訂并發布了《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簡稱《基準》)。新修訂的《基準》將違法行為顆粒化到“項”一級,如果條款包含了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內容,則進一步拆分違法行為名稱,有效助力交通運輸營商環境優化,確保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職。
此次修訂覆蓋了吉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全部7個領域,涉及處罰事項450項,取消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中涉及的12項交通運輸罰款事項,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變化及新增的3項道路運輸和城市客運管理領域部門規章,對360余項違法行為裁量基準進行修訂。
《基準》對違法行為分別明確“判斷、處罰”基準,區分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等違法程度層級,共細化層級2000余條,為提高辦案精細化程度提供支撐,有力保障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職。
《基準》深化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違法程度“輕微”“一般”的,綜合考慮違法程度、性質、量罰情節等因素,依法降低處罰額度,最大限度壓縮基層一線自由裁量處罰的空間,規范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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