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汽車維修行業發展需要,促進行業人才培養和從業人員素質提升,進一步加強行業技能人才評價管理工作(以下稱“技能評價”),提升技能評價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面向汽車維修行業及汽車后市場相關崗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包括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稱“人社部門”)批準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和協會自主開展的崗位技能評定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協會經人社部門批準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后,在備案范圍內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對職業技能水平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崗位技能評定,是指協會以政策、技術變革和市場需求為導向,針對新興職業崗位,依據團體標準自主開展的技能水平考核評價活動,是對國家主導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補充和細分。
第五條 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技能評價工作,與地方行業協會、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相關企業等緊密合作,持續推動產教融合發展,促進行業從業人員技能水平提升。
第二章 范圍和依據
第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以及后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一)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人社部備案的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是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依據。
(二)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 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級別。
第七條 崗位技能評定主要針對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且人社部未發布的新興技能崗位,或者雖已列入或發布,但尚未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備案評價規范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一)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發布的職業技能評價類團體標準是實施崗位技能評定的依據。
(二)崗位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技師、中級技師、高級技師三個級別。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八條 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協調高效的技能評價工作管理體制,評價結果要經得起市場檢驗,為社會廣泛認可。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技能評價的項目規劃、歸口管理和質量監督,指導行業發展部、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有效開展工作,受理相關投訴和建議。
第十條 行業發展部負責技能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相關要求組織開展考核基地遴選、評審、認定工作以及考評員招募、培訓、調度工作,協調相關合作方、考核基地、考評員共同做好系統建設、題庫建設、招考咨詢、考務管理、證書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負責技能評價工作的技術支持,針對具體技能評價項目要求組織制定團體標準,制定考核基地認定條件和考評員能力要求,發布技能評價的考試大綱和培訓大綱,培訓、聘任考評員,審定試題試卷。
第十二條 考核基地負責技能評價的招考咨詢、考前輔導、理論考試、實操考核等工作。
具備條件的單位可自愿申請成為考核基地,由協會組織專家按照要求條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雙方簽署考核基地合作協議,協會為考核基地頒發銘牌,銘牌須注明技能評價類型、項目名稱、考核基地所屬單位名稱、頒發時間、有效期。考核基地原則上在一個區市只設一個。
第十三條 考評員負責對評價對象進行知識、技能和工作業績的考核、評審等工作。
具備條件的人員可自愿申請成為考評員。具有人社部門核發的相關職業(工種)考評員資格的人員,經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復核,可直接聘任。其他人員須參加協會組織的考評員專項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聘任,由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頒發聘書,聘書須注明技能評價項目名稱、姓名、頒發時間、有效期。
第十四條 協會根據不同技能評價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管理平臺、專業題庫、考務系統、證書系統等的建設、使用或合作運營。雙方須簽署正式合作協議,協議應約定合同終止后一年內,第三方服務機構還要繼續無條件承擔約定義務,交接時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以保障業務的延續性和考生權益。
第十五條 人社部門對協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管理機制有專門要求的,遵照其規定。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協會秘書處對技能評價項目組織專家評估驗收后,以公文方式發布工作開展通知,并向社會公布評價項目名稱、培訓大綱、考試大綱、收費標準、證書管理、考核基地名單等內容。
第十七條 技能評價工作遵循考培分離原則,協會鼓勵、支持社會培訓機構依據自行組織開展考前培訓工作,協會指導考核基地、考評員開展技能評價工作并實施全程監管。
第十八條 考核基地應在每年11月底向協會報備年度考試計劃,每次考試應提前1個月向協會提出考試申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考試時間、地點、考試級別、考生人數、考務工作人員名單等。
第十九條 協會對考核基地的考試申請進行審核,批準后發布考試通知,并根據考生人數向考核基地委派考評員和督導人員。
第二十條 考核基地和考評員根據確定的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工作業績評審、過程考核等多種評價方式,對考生的職業技能水平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
對協會和企業聯合開展的技能評價項目,可以以工作業績評審代替技能操作考核。
第二十一條 協會采取現場督導、飛行檢查、視頻巡檢等適當方式,加強考試考核質量督導,確保評價工作質量。
第二十二條 對經考試考核評審合格人員,協會可認定其技能等級,頒發相應技能證書。
第二十三條 崗位技能證書實行統一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
編碼規則:XX X XXXXXXXX XXXXXX。前2位是項目代碼,以英文字母表示;第3位是技能等級,A代表高級,B代表中級,C代表初級;第4至11位是考試時間,以數字表示到年月日;后6位是證書序列號,以數字累計表示。
證書加蓋協會專用印章,協會和企業聯合頒發證書的須加蓋雙方印章。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證書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四條 協會行業發展部應定期進行技能評價情況統計,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電子材料不少于5年,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五條 人社部門對協會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有專門要求的,遵照其規定。
第五章 服務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協會向社會提供技能證書信息查詢服務,內容包括考核基地名稱、考試時間、評價項目及等級范圍、評價標準或規范、技能證書有關信息等。
第二十七條 協會通過調閱資料、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對考核基地、考評員及其評價活動進行抽查檢查;對群眾投訴舉報和媒體報道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基地、考評員在開展技能評價工作過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諾,經調查核實,取消相應資格,并責其妥善處理后續工作,承擔不當行為造成的后果;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部門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秘書處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